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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推广目录推选工作细则
(交工〔202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交通运输体系,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新技术、工艺、装备和管理经验,提升交通技术效率,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推选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目录》的申报、推荐、初审、遴选、公示、发布、动态管理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是指在交通运输领域提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及新模式。
第四条 《目录》推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归口推荐、专家评审、动态更新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分会负责《目录》推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委托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等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申报材料的组织、初审和推荐。
第六条 《目录》申报、遴选、发布、推广等相关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能耗统计和质量保障体系,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及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该技术效果显著,技术指标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合理;
(三)技术成熟度较高,已完成产业化或工程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条件;
(四)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或法律风险;
(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禁止推广目录或淘汰目录。
第九条 申报技术原则上由技术持有单位申报,也可由技术持有单位与应用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提交联合申报协议。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程序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发布《目录》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重点领域、材料要求、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并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技术申报书
(三)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关键性能指标;
(四)技术第三方评价报告;
(五)典型应用案例证明;
(六)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标准文本等;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及技术应用情况,并出具推荐意见或盖章。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推荐函、申报材料汇总表及全套申报材料报送编制组。
第四章 遴选评审
第十五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会将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十六条 建立《目录》遴选评审专家组,专家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审采用材料评审、专家论证、必要时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审内容包括:
(一)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和可靠性;
(二)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前景;
(三)技术适用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
(四)应用案例真实性、数据可验证性;
(五)知识产权、标准符合性及政策相符性。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独立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和拟入选技术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目录》的技术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发布
第二十条 拟入选名单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行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处理。异议成立的,取消入选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目录》,明确技术名称、技术内容、适用范围、技术持有单位等。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原则上每2年集中推选一次。对已列入目录的技术,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调出:
(一)技术落后、已被替代或列入淘汰目录的;
(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重大事故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
(四)长期无实际应用、不具备推广价值的;
(五)其他应当调出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技术持有单位名称、股权、知识产权归属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目录》技术纳入本地区政策支持、项目采购、示范工程、绿色创建等优先推广范围。
第七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组织开展技术宣传、培训、交流、展示和示范推广活动,发布技术推广应用案例。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装备升级、运输组织优化、绿色出行等领域优先采用《目录》内技术。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保险机构等为《目录》内技术提供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支持。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跟踪本地区、本系统入选技术应用情况,及时反馈推广成效和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备案号: 京ICP备17046783号-1
主办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设施分会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市政办公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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